对于二手车追尾事故,法院判定保险公司应该要给与赔偿

 所属分类:  2013-2-25 20:42:58    加入收藏

购二手车的第二天便发生事故,新车主任先生被认定负全责。由于车辆保险尚未变更完毕,华泰保险朝阳分公司拒绝理赔,被任先生诉至法院。

近日,丰台法院终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2007年6月,任先生购买了一辆二手轿车,当天办了过户手续,但保险尚未变更完毕。

次日,任先生驾驶该车发生连环追尾。交管部门认定,任先生对其中两起事故负全责。他支付维修费7855元,但华泰保险朝阳分公司拒绝理赔。

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仍是原车主,该公司与任先生没有合同,他无权索赔。

法官指出,任先生购得被保险车辆后应办理保单批改手续,保险公司应给予其合理期限。

任先生过户车辆次日发生事故,应视为未超出合理期限,保险公司拒赔保险金,属于违约。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支付任先生保险金。

宣判后,保险公司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201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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