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者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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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28 9:4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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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者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2009年10月31日,金某开车将李某撞死后逃逸,次日自首并向死者家属赔偿38万元。金某曾于2009年2月为汽车投保了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商业险,故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交强险死亡赔偿金11万元,第三者商业险赔偿金10万元。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理由是双方签订的商业险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肇事逃逸不予赔付”。金某的律师认为,“交通肇事逃逸不予赔付”的约定属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根据2009年新版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有提示注意和解释说明的义务,保险公司未尽上述两项义务,该条款对金某无效。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部分赔付
2002年修订的旧版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内容,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2009年修订的新版保险法则规定,保险公司不仅要说明免责条款的内容,还要对保险条款作出明显的提示;如果没有明显提示及明确说明,免责条款就不产生效力。
经过审理,法官认为,交通肇事后不得逃逸是每个公民都应知道的法律规定和道德规范,金某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完全可以理解该条款的意思,保险公司无需特别说明就已尽到解释、说明的义务。法院当庭判决保险公司向金某支付交强险死亡赔偿金11万元,而对10万元第三者商业险赔偿不予支持。
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有效
在保险法领域,免责条款是指保险公司为了避免自己无限度承担保险责任而订立的,免除或减轻保险人义务,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或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权利的保险条款。
新修订保险法于2009年10月1日生效,金某与保险公司于2009年2月订立保险合同,早于新保险法颁布的时间,因此判决应当适用2002年修订的旧版保险法。关于免责条款的效力,2009年的新版保险法规定更加严格。实践中,新版保险法颁布前订立的保险合同大多未对免责条款作出明显提示,如按新版保险法执行,这些免责条款都将归于无效。
同时,对肇事逃逸者进行商业险的赔付,无疑会降低逃逸者的违法成本,增加全社会的道德风险。
2013年6月28日
中保协回应 关于“高保低赔”的质疑 连日来,媒体针对车险“高保低赔”现象的曝光,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关注,继3月29日中国保监会向各保监局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下发了《关于开展完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制度调研工作的通知》后,《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4月1日,中国保险业协会专门召集专家学者在北京召开了完善机动车商业保险制度的座谈会。在座谈会中,中保协回应了关于“高保低赔”的质疑。
“高保低赔”的质疑主要源自旧车投保时按新车购置价投保,但理赔时却按实际价值进行理赔的做法。面对这种质疑。中保协有关人士表示,按新车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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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赔款实名制”,顾名思义,就是机动车辆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必须由车主本人亲自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并预先支付维修款项。待理赔完成后,保险公司的所有车险理赔款会直接打到被保险人的同名账户上。这项制度是自今年11月1日起,在广东、四川、湖南、江苏等省开始实施的。
与车险“赔款实名制”相对应的是过去的代理式车险理赔制度。汽车出险后通常是由汽车4S店、保险中介等机构代理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这些代理机构同时还会先帮车主垫上维修款项,保险公司的赔款也会打入这些代理机构的账户。
车险业务一直是财险公司...
查看全文>> 附加险可以酌情选择
除了交强险之外,车主还需要投保一些商业险种。比如车损险,主要针对于车辆之间的意外碰撞等,一般情况下买车的人大多是新手,开车的经验有限,比较容易出现道路意外,这时车损险则可以有效地减轻损失。第三者责任险的主要功能是当机动车与路人出现意外时,投保人可以将理赔责任转嫁在保险公司身上,从而转移风险。专家提醒一部分车主,如果居住的地方是无车库以及物业管理不到位的小区,那么盗抢险以及划痕险也是必须购买的险种。我们经常听到这样的新闻,某小区居民楼里十几辆私家车被划花,这时投保...
查看全文>> 2013年4月26日
车辆遇险。如不涉及人伤。那么该按什么顺序来处理? 车辆遇险。如不涉及人伤。那么该按什么顺序来处理?
1、找出随身携带的保险卡。如有路损(物损)或人伤、或较严重车辆损坏时,按保险卡上的报案电话向保险公司报案,或车险双车或多车事故,都应报交警,否则保险公司可能拒赔。
2、车辆遇险报案后。如需出现场,保险公司接案人员会告之客户是否需要定损员出现场。则不能破坏现场和擅自将车移走;某些特殊情况,车主在征得平安公司同意、并进行多方位拍照后,或不需出现场的可以通知施救单位将车移走;如车辆被扣交警队,则需进行路损或其它损失赔偿,解决完其它事宜,拿到交警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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