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案例分析

 所属分类:  2013-2-2 21:18:52    加入收藏
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

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否则条款不生效力。所以,保险免责条款的生效应当以保险人尽到明确说明义务为前提。

-案例:

陆某在驾驶途中突遇暴雨致使行驶中车辆发动机进水受损,保险公司表示车辆损坏是由于涉水行驶而引起发动机损坏,属于保险免责范围。

法院认为:“暴雨”和“涉水行驶”属于不同的事件。涉水行驶包括在天气状况良好情况下由于驾驶人员误操作或故意驶入河流、沟渠、水塘等情形。在此情况下,涉水行驶是导致发动机进水的最主要的原因,保险公司可以援引免责条款拒绝理赔。但在保险车辆正常行驶过程中突遇暴雨等恶劣天气,在路面积水的情况下不得已涉水行驶,则暴雨是导致保险车辆发动机进水的最主要原因,对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理赔责任。

2013年3月5日

平安车险推行全国通赔服务
    广州车主贵阳或其它外地出险当地赔付,看似不可能完成的任务,通过投保广州平安车险现在就可以轻松实现。这得益于平安车险的推行的“全国通赔”服务,它缩短了空间的距离,让理赔变成一路通途。   案例一:广州市民李先生为自己的别克君威投保了广州平安车险,在一次驾车驶往长沙的途中,不幸在高速公路上发生翻车事故,由于车辆损失较大,李先生决定在当地维修。如果按照一般的理赔程序,李先生必须在长沙向自己投保的广州分公司报案,广州方面委托长沙分公司查勘、定损,并向李先生出具损失鉴定报告。李先生则必须在长沙垫付大额...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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