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誉察道路执勒执法工作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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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7-10 23:4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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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五条交通,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不执行罚欲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
(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救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欲额的;
(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普察有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交通替察在雾天、雨天、雪天等能见度低和道路通行条件恶劣的条件下设点执勤,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普通公路和高速公路(包括全封闭的高等级公路、城市快速路)上执勤,不得少于三人。
(二)需要在普通公路上设点执勤,应当在距执勤点200m,100m,50m处连续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
(三)需要在高速公路仁设点执勤的.应当将执勤点设在出人口、收费站和服务区;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路段设置执勤点的,应当在距执勤点2km,1 km,500m,200m, 150m,100m,50m处连续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瞥示灯、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并确定专人负责安全等戒。
第十一条交通替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
(一)除执行堵截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务外,不得在行车道_L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罚交通违法行为。
(二)遇有交通违法行为人拒绝停车接受处理的,不得站在交通违法车辆前面强行拦截,或者脚踏车辆踏板,将头伸进车辆驾驶室,强行扒登车辆责令驾驶人停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