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是否要和交强险条例衔接

 所属分类:  2013-3-2 20:22:31    加入收藏

在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上述第十七条规定引发了公众的极大关注和热议。

原来,针对驾驶人因醉驾、毒驾伤人的情形,根据200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从“先垫付”到目前征求意见阶段的“先赔偿”,保险公司虽然同样拥有“代位追偿权”,但“赔偿义务”这一法律责任的明确,仍然与先前的“垫付”义务迥然不同。并且,保险公司承担的垫付抢救费用为1万元,而交强险的最高赔偿限额为12.2万元,法律责任的不同,带来了保险公司前期费用支出的差异。

“这显然加大了醉驾事故中受害人的救治和赔偿力度”、“代位求偿权本身不完善,先行转嫁风险对保险公司有失公平”、“司法解释应当与交强险条例相衔接和一致”……对此,驾车人、保险公司、法学专家各执一辞,本报记者就此展开了采访。

2013年5月26日

购买车险的陷阱三:诱导超额投保
     陷阱三:诱导超额投保  一些保险业务人员对各种保险进行捆绑销售,从而谋取利益,比如,很多保险公司是把责任险、防盗险和车损险捆绑起来作为基本险来销售。...查看全文>>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7-2011 qc18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汽车江湖网 版权所有
汽车江湖网 qc188.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127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