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最新交强险投保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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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13 10: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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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 保
第五条 中资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第六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保监会在审批保险费率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第七条 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保监会应当每年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根据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总体盈利或者亏损情况,可以要求或者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
2013年6月13日
北京会对23家公司的车险理赔时效进行测评 目前,在京经营交强险和商业车险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共23家。在北京保监局的指导下,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对23家公司的车险理赔时效进行测评,并于2009年2月1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测评结果,今后将每半年公布一次。 目前,在京经营交强险和商业车险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共23家。在北京保监局的指导下,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对23家公司的车险理赔时效进行测评,并于2009年2月1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测评结果,今后将每半年公布一次。测评选取了平均结案时间和结案率两项关键指标。平均结案时间是自客户报案起,至可...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