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车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

 所属分类:人保车险   2013-3-14 21:28:51    加入收藏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及约定的其他车辆。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

  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五条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第四条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201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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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好规定动作 确保“理赔无忧” 消费者在购买机动车辆保险时,应注意做好如下规定动作,确保理赔无忧。 一是消费者应如实填写好投保单上规定的各项内容,并在取得保单后,应该认真核对其内容与投保单上的有关内容是否完全一致。 二是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应妥善保管好自己所持有的保险单、保险卡、批单、保费发票等有关重要凭证,以便在出险时能及时提供理赔依据。 三是消费者在购买机动车辆保险时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与投保车辆存在直接风险关系的情况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 四是消费者在购买机动车辆保险后,应及...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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