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易主出事故 保险公司拒赔

 所属分类:  2013-3-16 12:38:49    加入收藏
一起交通事故,双方的车辆及人员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害。在要求保险公司理赔的时候,一个问题摆到了大家的面前:一方的被保险车辆在投保期间车主进行了变更,但保险关系没有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这种情况,第三者责任险还能进行赔付吗?记者昨日从高新法院获悉,法院最终确认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车辆易主出事故 保险公司拒赔

  2005年10月8日,曾强驾驶川U-20409号货车与甘志华驾驶的川A-J4368号轿车相撞,双方驾驶员及乘车人不同程度受伤,两车受损。甘志华受伤较重,达到10级伤残。2005年11月24日,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认定曾强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甘志华承担次要责任。甘志华要求法院判决曾强承担80%的赔偿责任,共计8万多元。

  庭审中,第三人川U-20409号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表示,他们与驾驶员曾强及车主余某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而是与原车主韦某存在保险关系。被保险车辆川U-20409号货车在投保期间车主进行了变更,依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保险标的的转让应该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他们与韦某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或变更用途,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手续。”否则他们将依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第九款之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3年2月28日

保单报价并非最终成交价
    报价并非最终成交价 很多车主抱怨最终投保的成交价,比通过网站或电话得到的保费报价高出不少。 影响保费价格的因素往往有很多,例如驾龄、车龄、三年内的出险记录和汽车品等因素都将影响最终保费价格。而车主往往也会在保险公司给出报价后,被告知“以上价格仅供参考,最终价格以出单为准”。 车险相关人员介绍说,他们一般给市民的报价是结合对方讲述的情况后给出的中间价,存在多退少补的情况。个别保险公司的报价往往是报最低价,真正到了出单的时候,多数都还需要补钱。...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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