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交强险理赔稀奇案例
两辆机动车发生碰撞,理赔的结果是,无责方倒贴赔偿全责方200元。发生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这一稀奇案例引起了人们关注。
-
尴尬源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的有关“无责赔付”的规定。业内人士称,这样的尴尬事件还可能继续出现。
一位律师认为,此类理赔事件的出现,是对法律的误读。因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的。而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而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然而,目前保险业普遍认为,机动车辆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无责方也应该在无责的情况下赔付全责方,并以此作为制定费率的依据。
为此,该律师致函中国保监会,建议其敦促各保险公司正确理解相关法律,改变目前保险业内与法律相悖的做法。
“我被人追尾,交警判定对方负全责,但结果是,我要赔全责方400元,对方才赔我200元。这还不算,我还得替他跑腿,向保险公司报案,配合勘查现场、为事故定损,从投保公司为他领取赔偿……你说这荒不荒唐?”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市民王先生一肚子无名火无处发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正式实施两个月来,“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无责任时,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的条款,令众多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手足无措。
王先生的尴尬正是源于此项条款。没责任也要赔400元,而由于车损程度不同,对方只需赔王先生200元。
一位律师认为,此类理赔事件的出现,是对法律的误读。因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的。而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而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然而,目前保险业普遍认为,机动车辆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无责方也应该在无责的情况下赔付全责方,并以此作为制定费率的依据。
为此,该律师致函中国保监会,建议其敦促各保险公司正确理解相关法律,改变目前保险业内与法律相悖的做法。
“我被人追尾,交警判定对方负全责,但结果是,我要赔全责方400元,对方才赔我200元。这还不算,我还得替他跑腿,向保险公司报案,配合勘查现场、为事故定损,从投保公司为他领取赔偿……你说这荒不荒唐?”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市民王先生一肚子无名火无处发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正式实施两个月来,“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无责任时,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的条款,令众多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手足无措。
王先生的尴尬正是源于此项条款。没责任也要赔400元,而由于车损程度不同,对方只需赔王先生200元。
2012年12月21日
汽车爆胎保险装置的作用原理是什么? 随着道路交通状况的改善,汽车的行驶速度显著提高,同时交通事故也随之增加,据有关部门统计数据显示,在高速公路上40%的交通事故是由轮胎发生故障引起的,其中70%是由于爆胎引起的,由此导致的车毁人亡,占高速公路意外事故死亡人数的49.81%,被公认为高速行车安全的头号杀手。汽车爆胎保险装置的研制成功无疑为驾车出行增添了一道“平安符”。
汽车爆胎保险装置(又称爆胎应急安全装置)是一种专供无内胎轮胎车轮配套使用的应急安全行车装置。当轮胎失压(轮胎瘪气或爆胎)后,能立即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及时释放及限制失...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