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车被撞 保险也需打折?

 所属分类:  2013-3-16 14:53:56    加入收藏
圆桌话题

  目前,一个人或一个家庭拥有两辆车并不是什么稀罕事,也许自家车相撞的几率并不大,但这个几率还是存在的。

  对于这部分车主来说,难道自家车撞了自家车只能自认倒霉?对于这部分人群来说,又应该如何上车险呢?

  话题由来

  刘先生名下有两辆面包车,分别在不同的保险公司上了保险。

  前不久,刘先生和另一名司机分别驾驶这两辆车回京,途中突遇一条大狗窜上路面,在前面的刘先生急刹车,后面的那辆面包车躲闪不及,导致追尾。

  当时,刘先生拨打电话报警,随后办理了快速处理协议书,协议书中表明,后车负全责,前车无责任。

  日前,刘先生去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遇到了难题。第一次去保险公司时刘先生被告知,因两辆车的车主是同一人,保险公司对这种情况不予理赔。第二次,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解释说,根据公司规定,可以通过后车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赔付前车,而后车所上的商业险则无法赔付。

  保险公司这样做的理由是:该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方面的第五条规定:“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不在理赔的范围内。

  对此,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的一位业内人士表示,像刘先生这样的情况比较罕见。但由于法律界定的第三者为除投保人以外的人,因此保险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妥。

  嘉宾观点

  在一般的交通事故中,若前车无责,后车全责的话,前车的损失可以通过后车的交强险赔付;后车的损失可以通过后车的车损险进行赔付。

  刘先生为两辆车都上了保险,难道就因为这两辆车都登记在刘先生名下,两份保险就要打一个不小的折扣?

  张金澎:自家车相撞车主难获“全赔”

  目前,除交强险外,一般情况下,车主还要为车投保商业三者险及车损险。

  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在保险种类上属于同一个险种,都是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第三方受害人(俗称“第三者”)获得及时有效赔偿的险种。

  对于交强险而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第三者”是指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对于商业三者险而言,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第三者”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受害者。

  由于相撞的两辆车均登记在刘先生一人名下,故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均把其排除在了“第三者”之外,因此,前车及后车的损失均不能通过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进行赔付;又因为车损险实行的是“有责赔付”,在此次事故中前车无责,故前车的损失车损险也是不能赔的,而后车的损失可以通过车损险赔偿。

  如果这次事故中的两个车主是不相干的两个人,那么,前车的车损首先通过后车的交强险赔付,不足部分由后车的三者险补充,再不足则可以向肇事者主张权利;后车的车损则通过后车的车损险赔付。

  与之相比,由于刘先生是在两个保险公司为其两辆车投的保,在本次事故中的损失是难以获得“全赔”的,可谓“损失惨重”。但是在现有保险法律体系下,两家保险公司设定的免责条款又难说违反了法律规定。

  李记华:防恶意骗保对善意客户不公平

  刘先生上保险的目的没达到,缘于保险合同中关于被保险人的免责条款。

  据了解,关于这项汽车保险理赔条款,设置这类免责条款的初衷是防止恶意骗保。追根溯源,汽车保险在西方国家也是在争议声中推出的。当时反对者担心的,一是会催生道德风险,二是不当得利

2013年6月1日

车险购买的原则一:先保人员再保车
    原则一:先保人员再保车 车险专家表示,现如今新买车的车主主要是将车辆作为自己上下班的代步工具,车主自己是车上重点需要保障的对象。如果没有其他意外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车主,建议给自己投保一份10万元的司机险,对自己负责的同时也是对家庭负责。而在乘客险方面,如果乘客乘坐车辆的几率大,可以投保5万-10万元/座,如果几率小,比较经济的做法是每座投保1万元。 车险专家指出,在遵照如上原则并且购买了上述车险险种之后,再购买一份车损险,那么对于一辆车的保障已经基本覆盖了。至于其他车险险种,诸如盗抢险、玻...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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