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车被撞 保险也需打折?
目前,一个人或一个家庭拥有两辆车并不是什么稀罕事,也许自家车相撞的几率并不大,但这个几率还是存在的。
对于这部分车主来说,难道自家车撞了自家车只能自认倒霉?对于这部分人群来说,又应该如何上车险呢?
话题由来
刘先生名下有两辆面包车,分别在不同的保险公司上了保险。
前不久,刘先生和另一名司机分别驾驶这两辆车回京,途中突遇一条大狗窜上路面,在前面的刘先生急刹车,后面的那辆面包车躲闪不及,导致追尾。
当时,刘先生拨打电话报警,随后办理了快速处理协议书,协议书中表明,后车负全责,前车无责任。
日前,刘先生去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遇到了难题。第一次去保险公司时刘先生被告知,因两辆车的车主是同一人,保险公司对这种情况不予理赔。第二次,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解释说,根据公司规定,可以通过后车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赔付前车,而后车所上的商业险则无法赔付。
保险公司这样做的理由是:该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方面的第五条规定:“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不在理赔的范围内。
对此,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的一位业内人士表示,像刘先生这样的情况比较罕见。但由于法律界定的第三者为除投保人以外的人,因此保险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妥。
嘉宾观点
在一般的交通事故中,若前车无责,后车全责的话,前车的损失可以通过后车的交强险赔付;后车的损失可以通过后车的车损险进行赔付。
刘先生为两辆车都上了保险,难道就因为这两辆车都登记在刘先生名下,两份保险就要打一个不小的折扣?
张金澎:自家车相撞车主难获“全赔”
目前,除交强险外,一般情况下,车主还要为车投保商业三者险及车损险。
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在保险种类上属于同一个险种,都是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第三方受害人(俗称“第三者”)获得及时有效赔偿的险种。
对于交强险而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第三者”是指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对于商业三者险而言,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第三者”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受害者。
由于相撞的两辆车均登记在刘先生一人名下,故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均把其排除在了“第三者”之外,因此,前车及后车的损失均不能通过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进行赔付;又因为车损险实行的是“有责赔付”,在此次事故中前车无责,故前车的损失车损险也是不能赔的,而后车的损失可以通过车损险赔偿。
如果这次事故中的两个车主是不相干的两个人,那么,前车的车损首先通过后车的交强险赔付,不足部分由后车的三者险补充,再不足则可以向肇事者主张权利;后车的车损则通过后车的车损险赔付。
与之相比,由于刘先生是在两个保险公司为其两辆车投的保,在本次事故中的损失是难以获得“全赔”的,可谓“损失惨重”。但是在现有保险法律体系下,两家保险公司设定的免责条款又难说违反了法律规定。
李记华:防恶意骗保对善意客户不公平
刘先生上保险的目的没达到,缘于保险合同中关于被保险人的免责条款。
据了解,关于这项汽车保险理赔条款,设置这类免责条款的初衷是防止恶意骗保。追根溯源,汽车保险在西方国家也是在争议声中推出的。当时反对者担心的,一是会催生道德风险,二是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