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理赔变脸二:二手车过户保险照赔

 所属分类:  2013-3-18 20:15:20    加入收藏
 变脸二:二手车过户保险照赔

  目前,不少车主购买二手车后,没有及时将原来的车险过户到自己的名下,保险公司往往以被保险人不是新车主为由,拒绝理赔。按照新法,10月1日后,车主购得二手车后可直接承继原车主的权利义务,无须前往保险公司办理过户手续。

  案例:2007年3月,杨先生为自己的别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盗抢险、第三者责任险,共交保费4451.45元,保险期限自2007年3月28日至2008年3月27日止。

  2007年11月,杨先生将该车转让给了李先生。但李先生并未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过户。一周后,张某向李先生借车用,车子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严重受损。报案后,保险公司立即派员赶到现场勘察,并作出了机动车辆保险定损报告,确定维修费共计2.3万余元。不过,保险公司以李先生未及时办理保险过户、属除外责任为由,向李先生发出拒赔通知书。

  新法解读:新《保险法》第49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受让人直接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也就是说,您在购得二手车后可直接承继原车主的权利义务,无须前往保险公司办理过户手续,从而避免类似李先生因未及时过户造成无法索赔的问题。

  点评: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为出发点的此次保险法修订,从根本上解决了过去因保险标的转让而引发的理赔纠纷。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新法在此条款中还有如下规定,即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办理过户变更手续,保险公司可依据危险程度增加情况增收保费或解除合同,否则,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2013年3月21日

关于东莞市财政局出台关于东莞房屋购置税购房契税优惠的细则通知
     ●10月1日后签订购房合同者均按新规执行 ●财政局将严审购房者及家庭成员契税记录 记者昨日从市财政局获悉,9月29日国家多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下发后,东莞市财政局本周出台了东莞地区的细则《通知》:契税变化以10月1日签订购房合同为准,凡在10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均按新契税规定执行。 根据《通知》,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减半征收契税(即1.5%)。对个人购...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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