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13日零点,申请人某汽运公司所有的、由驾驶员沈某驾驶的赣E重型货车,从宁波驶往温州,在甬台温高速公路上因故障停于主车道和硬路肩之间检修时,被朱某驾驶的浙K中型厢式货车追尾碰撞,造成沈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总队台州支队直属大队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沈某送医院抢救,花费医疗费28312.76元。2006年8月8日,沈某作了伤残鉴定。因赣E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5万元/座。故申请人向保险公司进行保险索赔,请求赔偿保险金52195.63元。保险公司以“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为由拒赔。申请人遂诉至南昌仲裁委员会。
【保险概况】
保险车辆赣E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20万、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9万5万/1座及2万/2座;保险期间为2005年11月29日至2006年11月28日。
【争议焦点】
保险车辆的驾驶员,在下车检修时发生的伤亡事故,是否属于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赔偿范围?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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