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投保,保险公司根据其客户过往出险记录来决定其折扣率

 所属分类:  2013-3-20 23:44:13    加入收藏

记者从我市几家保险公司了解到,目前我市的保险公司都已实现全省联网或全国联网,每辆车的出险记录都能在系统上查得到。客户在投保时,保险公司会根据客户过往出险记录来决定其折扣率。一般车险保费上浮标准为:交强险出一次险第二年没有优惠、出两次险第二年保费上浮10%、出三次险第二年上浮20%、出险三次以上或者醉酒驾驶,保费最高上浮30%;而商业险方面,出险在两次及两次以下的车主还可以享受保费打折,但出险三次的,将面临保费上浮10%的境况,出险四次以上的车主,对保险公司来说绝不是一个好主顾,一些头脑灵活的保险公司往往会大幅上浮保费。

 

  但也有车主认为保险公司的做法不合理。市民杨女士认为,本来就因为担心出事故才保险,真出了事故却要多付保险费,这让人心理难以接受。

  市区一家以提价的形式婉拒车主的保险公司车险部人员为自己辩解道,保险公司也是商业公司,当然要考虑到盈利指标,所以对常出事故的车主提价是一种商业行为,“从另一方面讲,我们的提价续保政策也是在提醒车主安全行驶的重要性。”

 

  温州嘉瑞成律师事务所陈勇律师认为,如果保险公司与车主签订的保险合约中已经约定续保时车辆出险次数与保费上浮额度的对应关系,那保险公司的行为是合法的。而另有保险专家建议,小金额的事故还是私了比较划算。如一辆20万元的车,商业险保费如果是4500元左右,上一年理赔次数超过三次,下一年保费会上浮450元(4500×10%)。对于已经出了两次事故的车,再出事故,维修金额如果不到450元,还不如不找保险公司,自己私了划算。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为中国大陆官方因应《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行推出的针对机动车的车辆险种,于20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配套措施的最终确立,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普遍推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

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

 

  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仅有四种情形下投保人可以投保1年以内的短期交强险:

  一是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二是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三是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四是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道交法》和《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拖拉机的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对交强险实施监督制度,在受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改装和安全技术检验时,对符合要求的机动车辆均需具备有效的交强险保险,否则不能办理相关登记。

  交强险的承办机构为经保监会批准授权的中资保险公司及其代办机构,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交强险,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决定或选择购买不同责任限额的商业险。

2013年4月12日

交强险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  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 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确定赔偿责任限额主要是基于以下各方面的考虑:    一、满足交通事故受害人基本保障需要; 二、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者支付能力相适应;   三、参照了国内其他行业和一些地区赔偿标准的有关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2008年2月1日前)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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