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停车被挂,谁埋单?

 所属分类:平安车险   2013-3-22 10:23:48    加入收藏

张先生的出租车投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险。今年8月份,他的车与另一辆车发生交通事故,张先生车上的乘客在事故中受伤,治疗费用花了1.6万元。交警事故科对这起事故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上判定,张先生与另外一辆车负同等责任,于是双方各向车上乘客赔付了8000元。张先生想问,他到保险公司理赔时这8000元能否得到理赔?

律师解答:

国银律师事务所汽车法律部李群刚认为,车上人员险投保时有两种方式:投保一人(只能是驾驶员);车辆核载人数全部投保(即核载5人的车必须投保5人,核载7人的车必须投保7人)。客户投保时只能选择这两种方式,以出租车为例,要么投保车上人员1人(即驾驶员险),要么就全部投保(即核载的五个座位)。而不能投保一个驾驶员一个乘客,这是保险公司在投保规则上已经规定的,客户只能选择,不能改变条款;目的是理赔时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如果当初张先生投的车上人员险是单独驾驶人员险,则不会被理赔,因为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如果是第二种,则应当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小区停车被挂,谁埋单?

车主刘先生将车停放在小区内的地下车库,但第二天去开车时,却发现爱车的左侧车身有被严重擦挂的痕迹,车漆已有脱落。他找到小区物管询问此事,但物管却告诉他,他们和车主只签有车位租赁合同,车辆在小区内丢失或损坏,都不在他们的责任范围内。对此,刘先生很是气愤:小区内的车主每月都要交纳昂贵的停车费,但一遇到问题,他们却只知道推卸责任。那么,他应该找谁赔偿呢?

律师解答:

李群刚认为,车主或车辆使用人和停车场所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通常为车辆保管和车位租赁两种,两者的最大区别在于双方约定内容中,车主是否向停车场所交付车辆。如车主和物管签订了《车位租用合同》,停车行为就成为车位租赁关系,这种情况下,车辆丢失或损毁时,停车场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一定责任。但如果车主在停车时,将车钥匙交给了停车场,即使签订了《车位租用合同》,也不妨碍保管关系的成立,成为保管关系,停车场一方在车辆损毁时,便负有法定赔偿义务。所以,这种情况下的索赔,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另外,车主也可以根据所投车辆损失保险,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建议车主在停车时,最好和停车场签订保管合同,若出现车辆丢失或损坏,将有利于车主索赔。

 

201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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