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购置价PK实际价值

 所属分类:  2013-3-24 12:52:44    加入收藏
读者来信:8月中旬,我的汽车遭遇自燃,烧得只剩下一个壳,基本上是报废了。当我去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他们却只赔给我8万元,可我在和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是以汽车购置价12万元为基本保额计算保费的,按照合同规定,保险公司应该赔付我12万元,为何现在保险公司要擅自减少我4万元理赔额啊?

  朱先生
  专家答复新车购置价PK实际价值

  车险专家回复道,如果车主在投保车险时以新车购置价作为基本保额,当保险车辆全损时,依照保险条款规定,以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给予赔偿。

  朱先生认为保险公司应该按合同签订时的基本保额予以理赔,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为汽车在使用过程中不可避免会产生折旧。如果保险公司按照原先的基本保额给予理赔,导致理赔金额高于实际损失额,与保险法的“补偿性原则”相抵触———使理赔成为一种可能盈利的行为,会引发很多道德风险。

  所以保险公司赔付给朱先生8万元,是按照当时朱先生汽车的实际价值计算所得。至于实际价值如何确定,在保单中有明确的汽车折旧率换算,从而得出汽车出险时的实际价值。

  他还提示道,如果保险金额低于新车购置价,保险车辆全损,同样会按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予以赔偿,但以保险金额为上限。当保险车辆部分损失时,则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之比承担比例赔偿责任。

2013年7月9日

盘点交强险的责任免除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为中国大陆官方因应《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行推出的针对机动车的车辆险种,于20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配套措施的最终确立,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普遍推行。   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   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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