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信:8月中旬,我的汽车遭遇自燃,烧得只剩下一个壳,基本上是报废了。当我去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他们却只赔给我8万元,可我在和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是以汽车购置价12万元为基本保额计算保费的,按照合同规定,保险公司应该赔付我12万元,为何现在保险公司要擅自减少我4万元理赔额啊?
朱先生 专家答复新车购置价PK实际价值
车险专家回复道,如果车主在投保车险时以新车购置价作为基本保额,当保险车辆全损时,依照保险条款规定,以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给予赔偿。
朱先生认为保险公司应该按合同签订时的基本保额予以理赔,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为汽车在使用过程中不可避免会产生折旧。如果保险公司按照原先的基本保额给予理赔,导致理赔金额高于实际损失额,与保险法的“补偿性原则”相抵触———使理赔成为一种可能盈利的行为,会引发很多道德风险。
所以保险公司赔付给朱先生8万元,是按照当时朱先生汽车的实际价值计算所得。至于实际价值如何确定,在保单中有明确的汽车折旧率换算,从而得出汽车出险时的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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