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更换保险公司 逃避费率浮动没用

 所属分类:  2013-3-25 21:49:12    加入收藏

更换保险公司 逃避费率浮动没用

之前,由于此前各家保险公司的商业车险理赔信息没有联网,奖优罚劣也只停留在单个保险公司的续保业务中,在跨保险公司之间没有实现“奖优罚劣”。因此,不少屡屡出险的被保险人会在新的保险年度更换保险公司,以此逃避原有保险公司上调保费的惩罚。不过,如今这种做法已经行不通了。据记者了解,目前四川省各保险公司已经建立起了车险赔案信息数据库,通过该信息库,各家保险公司对任意一台机动车历年的理赔情况都了如指掌,这意味着,如果车主出险达到一定的次数,不管在哪家保险公司投保,都逃脱不了商业险保费上浮的“惩罚”。

记者手记:车险作为财产险的一种,履行的是财产保障功能。机动车驾驶员不应认为投保后高枕无忧,主动增加安全意识才是避免事故的根本,对自己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应有高度的责任感,增强风险意识,防患于未然,认识到保险的必要性。此外,必须认识到保险不是普通商品,而是一份合同,作为被保险人,一旦投保必须仔细阅读有关条款,其中对免责部分和个人义务更应详细阅读充分理解。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八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机动车仍然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

2013年6月9日

如何区分事故车辆方与受害人的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后,事故车辆之前未投保旧的‘商业三责险’或者已经到期,也未投保‘交强险’的,如何区分事故车辆方与受害人的责任? 答:在赔偿权利人主张的合法赔偿范围内,按照‘交强险’可以获得的赔偿,由事故车辆方全额承担,不区分事故车辆方与受害人一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行为责任。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以外的损失,按照事故车辆方与受害人一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大小分摊。 综上所述,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应依据国家法律规定以及地方性法规规定判决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由车主自行承担交强险责...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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