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费主要是依据保险金额确定的
1999年11月29日,投保人与营业部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单》,将其一辆东风中巴投了保,保险期限一年,保险范围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险(不计免赔特约险20%),应交纳保险费5634元。投保人分两次共交纳保费5050元,还欠保险费584元未交。
2000年4月17日,投保车辆在远安花林寺出险,营业部及时组织查勘定损。按照保险条款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营业部向投保人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赔款计算书》,如一次性足额交纳保险费,应付保险赔款31278.92元,但因投保人未交全保费,便扣减了赔款3126.82元,故向投保人实际支付保险赔款28152.10元。
投保人认为营业部未全部支付保险赔款,引发纠纷,最终双方诉至法院。
审理结果
经过法院的调解,诉讼双方最终达成协议:该个体司机放弃要营业部赔付扣减的3126.8元保险赔款的诉讼请求,营业部放弃对该个体司机欠584元保险费的追索权。
案例评析:
该案例反映了人们对保险的误解,认为保险就是签保险单,而交多少保费并不重要,有的投保人根本不看保单后的保险条款。而《保险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应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即交付保险费,保险单才有效力。保监会颁布的车险条款也明确了:被保险人应如实申报保险车辆的情况,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同时还规定:如果被保险人不履行该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已赔偿的,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保险费主要是依据保险金额确定的,只有足额投保,保险公司才能承担对应的保险责任。所以除开保险除外责任和被保险人不履行义务的因素,如果投保人没有将车辆足额投保,发生全损时保险公司没有责任进行全部赔偿。
地震不赔:遵循了大部分财产保险都不保地震责任的惯例,由于缺少数据和经验,保险监管部门也不鼓励保险公司承保。...
查看全文>> 案例:南昌有一位车主徐先生。去年8月的一天,徐先生一早正准备去开车,却被眼前看到的情景吓了一跳,自家新买的轿车四个车轮全被偷了,爱车被几块红砖支撑着车身,地上还有几颗螺丝。徐先生说:车子一边靠近花坛,小偷很可能躲在该处,在半夜下手作的案。
新车买来没开几次,还没经过首次保养,就碰上了这样的事,徐先生很气愤,赶紧报了案。由于他所在的小区尚无物业公司进驻,他无法向物业公司索赔。但此前他给汽车上了盗抢险,希望能通过理赔讨回一些损失。于是,他打了保险公司的理赔电话。没想到,保险公司给出的答复却是:“不...
查看全文>>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
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按照中国保...
查看全文>> 交强险是国家强制规定必须购买的险种,对于同一车型,全国执行统一价格,在续保交强险的时候也是根据以往的出险情况有费率上的浮动,到平安车险直销平台了解车辆强制保险报价,投保更省钱。
汽车交通强制保险俗称交强险,是我国第一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汽车交通强制保险是国家规定必须购买的险种,具有强制性,只要是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车主都应当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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