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1月29日,投保人与营业部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单》,将其一辆东风中巴投了保,保险期限一年,保险范围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险(不计免赔特约险20%),应交纳保险费5634元。投保人分两次共交纳保费5050元,还欠保险费584元未交。
2000年4月17日,投保车辆在远安花林寺出险,营业部及时组织查勘定损。按照保险条款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营业部向投保人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赔款计算书》,如一次性足额交纳保险费,应付保险赔款31278.92元,但因投保人未交全保费,便扣减了赔款3126.82元,故向投保人实际支付保险赔款28152.10元。
投保人认为营业部未全部支付保险赔款,引发纠纷,最终双方诉至法院。
审理结果
经过法院的调解,诉讼双方最终达成协议:该个体司机放弃要营业部赔付扣减的3126.8元保险赔款的诉讼请求,营业部放弃对该个体司机欠584元保险费的追索权。
案例评析:
该案例反映了人们对保险的误解,认为保险就是签保险单,而交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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