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与车主签订合同之前应当尽告知义务
货车肇事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却以车辆超载为由拒绝理赔。8月19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法院以保险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判决保险公司给付保险赔偿金。
2002年9月7日,罗某给一辆货车投保一年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为10万元。
2003年5月3日,罗某开车在给自家建房拉沙子时发生事故,经法院判定赔偿他人13万元。事后,当罗某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却称:车辆的实际使用性质与投保时不符,且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货车严重超载,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免责,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为该车保险时,应当知道该车的实际使用用途,却按非营业性质的保率收取保费,应该是认可的行为,且该车发生保险事故时是非营业性质,没有增加保险的额度,保险公司以此理由拒赔不成立。另外,保险公司辩称该车投保时已向罗某告知了车辆超载是拒赔的情形的说法,因没有证据的支持,法院不予认定,且罗某诉称保险公司当时未尽告知义务,故认定保险公司未履行向罗某告知车辆超载是拒赔情形的义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罗某保险赔偿金10万元。
2013年3月22日
保险公司人员有履行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 [案情介绍]
2007年2月7日,金先生在当地某车行订购了一辆凯迪拉克轿车,车行代其向×××保险公司永嘉支公司办理了车辆保险手续,并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第三方责任险、机动车损失险、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等险种,投保期限为2007年2月9日至2008年2月8日。金先生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了保险费共计10102元。
2月12日,车行为金先生开具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月17日,金先生向车行提车,同时,车行交给金先生一份牌号为“A××ד的临时行驶车牌,有效期15天(后经车管所鉴定,该车牌系伪造车牌)...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