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补充规定

 所属分类:  2013-3-27 10:45:08    加入收藏

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补充规定 
此补充规定是公安部于1991年1月3日发布的,是对1988年7月9日发布的《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规定》的补充。该补充规定的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了10种可以暂扣驾驶证正证或者副证的行为: 
四、机动车驾驶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扣驾驶证副证:

  (一)需要给予裁决处罚的;

  (二)对当场处罚有异议的;

  (三)受罚款处罚当场不能交纳罚款的;

  (四)违章行为需要进一步查清处理的。

  五、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暂扣驾驶证正证和副证:

  (一)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交通事故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无驾驶证副证又无暂扣凭证的;

  (四)超过暂扣凭证有效期限驾驶车辆的;

  (五)在暂扣凭证有效期内再次违章的;

  (六)持转借、挪用、涂改、伪造、冒领的驾驶证驾驶车辆的。 
根据这个补充规定,只要你因为违章发生了交通事故就可以扣证,只要对你进行处罚,而这个处罚不是当场执行的就可以扣证。

201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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