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理赔时就应该按照新车购置价赔付
不久前,吴先生在市郊开车时,为躲避对面一辆疾驰过来的车辆,慌忙之中将车开进了路边由于前几天暴雨形成的水坑里。车子熄火了,吴先生觉得无大碍就再次启动车辆,但走不了多远,就因发动机进水导致车辆再次熄火。吴先生在向保险公司报案后却遭到了拒赔,理由是车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规定:“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及后因过失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而造成的损失免责。”
保险公司解释,只要不在水中启动车辆,造成发动机缸体损坏的可能性不大。但如果在水中启动了车,即使当时车能够行驶,但由于启动时水进入了缸体,就容易造成严重损坏。因此,吴先生的车辆损失只能得到部分赔偿。
车辆损失险是车辆保险中用途最广泛的险种,无论是小刮小蹭,还是损坏严重,都可以由保险公司来支付修理费用,但车损险也有种种除外责任,如发生车辆碰撞事故后,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就会面临保险公司的拒赔。
投保车损险时一般被强制按照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全额理赔时却以车辆折旧后的实际价值作为理赔上限,这就是目前保险公司备受病诟的“高保低赔”。记者昨晚致电人保、平安、太平洋三家上市险企后发现,这一“行规”发生了变化,三家公司销售工作人员均表示,投保金额可以在新车购置价限度内由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协商确定,新车价、折旧价、约定价可以三选一。
事实上,根据目前的保险条款,我国确定车险保额有三种方式:按照新车购置价、车辆折旧后的实际价值以及双方根据车辆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而采取何种方式,消费者可以有选择权。
但是,一直以来,车主在给车投保商业险时,往往被告知只能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没有其他的选择。不过,在昨天下午举行的车损险研讨会上,人保、太平洋两家保险公司均承认在销售车损险时,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车主的选择权,纷纷表示今后车损险的投保金额双方可以协商。
“保险公司的解释实际上在避重就轻,所有的说法都没有引用保险法,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而且其列举"足额多赔"的反驳例子非常有限,并不能充分说明问题。”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滨表示,保险公司不愿意按照新车购置价进行足额赔付,只是为了防范车主的道德风险,但并没有任何一项规定来控制保险公司的道德风险,“道德风险对双方而言都存在,只防范车主显然是不公平的”。
“因为部分车损,维修用新配件,所以要高保低赔,这个说法是非常荒唐的。”市消协专家委员会律师邱宝昌认为,在车损事故发生了以后,保险公司只是在保额范围内去赔偿,“那么只要理赔金额不超过保额,用新零件又有什么问题”。
与此同时,《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那么,依照这项规定,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理赔时就应该按照新车购置价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