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保险分支机构设立的审批条件

 所属分类:  2013-5-9 20:55:09    加入收藏


   近日,保监会发印制《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通知,该《办法》明确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入市条件、设立程序等相关内容,但却未对设立分支机构的数量做上限规定。
   据悉,目前多个监管文件中含有有关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的制度规定,而且部分保监局也结合当地情况制订了具体做法。因此,保监会为统一和整合相关监管规定出台此《办法》,规定如遇与保监会先行规定不一致的将以该《办法》为准,并进一步明确了保险分支机构设立的审批条件,以规范保险市场秩序。
   此次发布的《办法》,对分支机构设立审批的修改和调整,在强化准入条件的同时放宽了开业验收标准,如保险公司注册资本在五亿元以上的,在其住所地以外每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可不再增加注册资本;保险公司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时,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均不低于B类等。
   值得注意的是,该《办法》在进一步明确了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资格条件下,却并没有直接规定具体的数量限制。根据瑞士再保险在2011年发布数据显示,预计未来10年中国保险业的人才缺口将在800万,平均每年需要补充80万生力军。人才缺口下,保险公司若集中大量设立分支机构,不仅面临自身人才储备不足的问题,还会出现管理和投入跟不上等问题。因此,保险公司还需量力而行,科学规划和合理预期分支机构设立。
   险公司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自身发展规划。其中,成立三年以内的保险公司设立省级分公司,如与该公司成立时提交的发展规划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Ⅱ类;
   (三)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均不低于B类;
   (四)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内控健全;
   (五)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六)最近两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
   (七)不存在申请人或者其管理人员因工作行为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在受到金融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八)已设立的省级分公司运转正常,最近两年内没有发生省级分公司市场退出情形;
   (九)有符合省级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筹建负责人;
   (十)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01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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