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制险,是为保险人、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人提供法律救助的

 所属分类:平安车险   2013-3-31 16:05:18    加入收藏

在宁波工作的李女士购车后,给车买了车辆相关保险,却没想到丈夫开着这辆车把自己意外撞伤,医药费就花了5万元,当她找到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到了拒绝,理由是她并不是车辆保险的第三方。不过,最终因保险公司的一个瑕疵,她最终获了近4万元的商业险赔偿。

  被自己的车撞了保险公司不肯赔

  40岁的李女士和丈夫陈先生都是河南人。几年前,两人到宁波做物流生意。2010年年底的一天,李女士像往常一样,给丈夫帮忙。陈先生在倒车的时候,不小心误伤了李女士。这下伤得可不轻。李女士前前后后因医药、护理、误工等原因,损失了近5万元。

  还好,有保险。误伤自己的车辆是他们自家的,买的时候,写的是她的名字。但是,当李女士找保险公司时,却被告之拒绝理赔。保险公司的理由是,他们曾和李女士签订过交强险保险合同,合同里明确规定,受害人并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也就是说,李女士作为被保险人,自身并不在理赔范围之内。

  交强险赔不了,商业险也因为同样的理由,拒绝理赔。无奈之下,双方于去年年底上了法庭。

  本人不属交强险理赔对象但在商业险范围内仍须赔

  其间,还有一个决定事件最终解决的小波折:经专业部门鉴定,在保单上签字的,不是李女士本人。

  不过法院认为,交付的保费是李女士本人,因此,李女士是认同这个合同的,保单仍然有效。

  对于理赔范围,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交强险属强制险,并是为保险人、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人提供法律救助的。因此,李女士不属于交强险的理赔对象。

  但是,商业险却不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对于自身的“免责条款”应当明确向李女士本人说明。但因为保单上的字都不是李女士签的,保险公司存在重大瑕疵,“免责条款”也无效。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向李女士赔偿近4万元

2013年4月14日

重复投保交强险的效力如何
      重复保险效力问题的认定  所谓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我国法律承认重复保险,但是...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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