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对保险合同依法享有任意解除权

 所属分类:  2013-3-31 16:31:19    加入收藏

(一)案情介绍

 

     2000年3月3日,A公司与某保脸公司签订了9份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期限自2000年3月4日零时起,至2001年3月3日24时止。合同签订当日A公司向保险公司交纳了相应的保险费。

     同年5月5日至11月22日期间,保险标的7次出险,A公司及时将出险事实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也对出险车辆进行了定报。其后,A公司与保险公司达成了自修协议,A公司依此协议对受损车辆进行维修,并将维修费发票交付给保险公司,但保阶公司未及时向A公司支付保险赔款。

     同年12月保险公司两次通知A公司,双方签订的9份保险单真实并在保险期内有效,因其业务员挪用保险费,所以请求A公司协助核实保险费去向,且提供证明。

     次年1月25 日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全部保险费,赔偿其所交保险费的存款利息损失。同年1月28日法院通知保险公司应诉。

     保险公司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同意与A解除保险合同,但不同意退还全部保险费,只同意退还合同解除后至合同到期日止的保险费。

 

     (二)案情分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合同的解除应遵循如下原则。

     1.投保人对保险合同依法享有任意解除权

     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依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或给付保险费,这是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如果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拒绝理赔,依合同法规定应视为债务人。这时,保险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主要债务,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并不消灭己经开始的保险责任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时,保险合同成立。投保人级纳保险费后,保险合同生效。保险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因此在合同解除前保险责任依然存在。

     3.保险合同解除不具有溯及力

     要明确保险合同解除是否有溯及力,必须明确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依民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展行的应当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应当恢复原状。

 

     (三)案例结论

 

     本案件审理认为,A公司要求保险公司退还9份保险合同项目下的全部保险费及自缴纳之日起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第9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38条之规定判决:A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9份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公司退还A公司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合同终止日的保险费,并赔偿A公司上述7次出险的报失及利息。

2013年5月15日

车险续保窍门五 约定车辆行驶区域
    五 约定车辆行驶区域 约定车辆在省内行驶,保费最大优惠幅度可以打9.5折优惠。很多机动车辆,可能一年内根本没有开出过市区,对于这类机动车辆,在投保商业车险时可向保险公司指定车辆的行驶区域,然后要求保险公司给予保费优惠。多数保险公司一般都会给予相应保费优惠。...查看全文>>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7-2011 qc18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汽车江湖网 版权所有
汽车江湖网 qc188.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127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