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2000年3月3日,A公司与某保脸公司签订了9份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期限自2000年3月4日零时起,至2001年3月3日24时止。合同签订当日A公司向保险公司交纳了相应的保险费。
同年5月5日至11月22日期间,保险标的7次出险,A公司及时将出险事实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也对出险车辆进行了定报。其后,A公司与保险公司达成了自修协议,A公司依此协议对受损车辆进行维修,并将维修费发票交付给保险公司,但保阶公司未及时向A公司支付保险赔款。
同年12月保险公司两次通知A公司,双方签订的9份保险单真实并在保险期内有效,因其业务员挪用保险费,所以请求A公司协助核实保险费去向,且提供证明。
次年1月25 日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全部保险费,赔偿其所交保险费的存款利息损失。同年1月28日法院通知保险公司应诉。
保险公司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同意与A解除保险合同,但不同意退还全部保险费,只同意退还...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