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责任赔付” 山东已有“变通处理”

 所属分类:  2013-4-2 19:27:56    加入收藏
山东已有“变通处理”

  那么,有没有什么方法,可以让事故的无责方从理赔的繁琐手续中解脱出来,而全责方的损失也能够得到及时的赔偿呢?为此,笔者采访了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专业人士。

  专业人士告诉笔者,近日广东就出台了“交强险全责方承保公司代无责方垫付制度”,通过保险公司之间的协作,由承保有责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垫付无责方当事人的无过错400元赔偿款,然后再由无责方车辆的保险公司与有责方车辆的承保公司之间协议解决。这就解除了无责方为理赔而来回奔波的辛苦。而在山东,类似的变通处理方法早在今年3月份就已在业内开始实施了。

  据介绍,在交强险出台后,商业险中车损险的理赔范围也做了修改。新车损险规定,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受损,保险公司在计算赔偿时,须扣除车主可以从对方交强险得到的赔偿金额。也就是说,如果在事故中车主的损失是1000元,车损险只负责赔偿其中的600元,另外400元则应由对方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担。

  虽说交强险和车损险对赔偿的界定非常清晰,但实际操作却比较难。如果无责方不配合,全责方就很可能得不到对方应赔付的最高400元的交强险无责任赔偿,从而引起纠纷。

  为了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今年3月,山东各保险公司达成协议,在有关法律未修改之前,作为权宜之计,商业车损险理赔中,若无责方不配合理赔,全责方的车主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将赔付其相应损失,不再扣除对方无责任赔偿部分。

201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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