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释》规定,醉酒驾驶、无证驾驶、吸毒后驾驶以及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情形下,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同时,如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侧重保护受害人权益
有关资料显示,近年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已经成为全国法院民事审判中数量增幅快、处理难度大的案件类型。
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葛图鹏认为,该《解释》侧重保护赔偿权利人(受害人)的权益,因为如果将醉驾、故意事故都列入赔偿责任内,可能会增加保险公司的赔付率和运营成本。
《解释》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法院应将交强险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保险公司已经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如果当事人请求的,则人民法院应当将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这个诉讼机制,既能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又能实现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减少诉讼成本,体现了便民、利民原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梅矫健说。
这是我国首次通过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的方式来明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原则,结合当前监管机构正在推进的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其核心都是进一步突出了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
人保财险台州分公司人伤理赔分中心副主任牛亚北也认为,司法解释有效保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了赔偿的及时到位和有效给付。
保险企业责任加大
牛亚北介绍,酒驾、毒驾等,都是严重威胁行车安全甚至触犯法律的行为,按照原先有关规定,醉酒驾驶、无证驾驶、吸毒后驾驶以及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情形下,交强险保险公司最多垫付1万元的医疗费用。
而真正令保险公司难以接受的是,交强险已经连续几年巨亏,“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无疑将增大保险公司的经营压力。”一位保险公司负责人表示。
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增加,道路交通事故越来越多。按照现在的《解释》,上述情形下,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在限额内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致害人追偿。“考虑到追偿也需要投入成本以及追偿也有不成功的因素,此款规定加大了保险公司的赔付风险。”牛亚北不无担心。
羊毛是否出在羊身上
车主陈先生也知道《解释》的出台,他认为这对车主是有利的,但亦有担忧,如果保险公司因为《征求意见稿》而使交强险亏损加大,会不会通过提高商业车险费率来补偿,毕竟“羊毛出在羊身上”。
《解释》的出台,对许多有争议的内容进行了明确和细化,不仅有助于保护广大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益,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也有助于保险公司合法合规进行保险理赔,“对于合法驾驶人来说,保费还是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复的费率收取。”
2013年5月16日
到底哪些情形会出现保险不“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