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保险合同“48小时”约定无效

 所属分类:  2013-4-5 12:58:20    加入收藏

凡是买过车险的市民都知道,在《车损险保险合同》中有这样一条条款:“投保人、被保险人不按约在48小时内履行及时通知义务,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的规定。”这似乎已形成了一种惯例,并成为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一个借口。然而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一起案件时,否定了这一条款,这起案件也由此成为昆明中院2007年度精品案例。

2013年4月26日

重复投保、超额投保或不足额投保都是不科学的
    投保车险,有一些环节也是要尤为注意的,比如,有些投保人自以为多投几份保,就可以使被保车辆多几份赔偿,其实不然,即使重复投保,保险的赔偿金额总和也不可能超过保险价值。还有,超额投保或不足额投保也无必要,它都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再者,记住保险的截止日期,提前办理续保,这样也会免去很多的麻烦。...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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