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5万元以内协商确定
车上人员责任险
(一)保险责任
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二)责任免除
1)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
2)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或在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
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①凡由于违章搭乘直接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违章搭乘的人员:是指客货混载或超核定载客数载客等。
②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或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以及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
(三)责任限额
车上人员每人责任限额和投保座位数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座位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保险事故发生时,如车上人员伤亡数多于投保座位数,保险人仅承担其中的投保座位数部分的赔偿责任。
核定载客数:指机动车辆行驶证所载明的载客数。
(四)赔偿处理
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每人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人责任限额,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1)车上人员伤亡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为准,在此基础上根据保险单载明的每座赔偿限额及投保座位数计算赔偿金额。
2)每次赔偿均实行相应的免赔率,免赔率及办法与基本险对免赔率的规定相同。
无过失责任险
(一)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与非机动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二)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5万元以内协商确定。
无过失责任险可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1)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意外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一方无过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10%的经济赔偿部分,在保险赔偿限额之内,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10%以上的经济赔偿部分,如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且已经支付给对方而确实无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