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部分损失的赔款计算,应区分两种不同情况分别计算。
一、车辆部分损失的赔款理算
车辆部分损失是指保险车辆出险受报后,未达到“整体报毁”或“推定全损”程度的局部损失。汽车部分损失的赔款计算,也应区分两种不同情况分别计算。
(1)投保车辆以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发生部分损失后,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每次以不得超过保险金额或以出险当时的实际价优为限,如果有残仇应在赔款中扣除。其计算公式为:
贻款=(实际修复费用-残值)x事故责任比例x(1一免赔率)
(2)保险金额低于新车购置价的车辆,按照保险金额与新车钩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费用,但每次以不超过保阶金额为限,如有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其什算公式为: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残值)x事故责任比例x(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x(1-免赔率)
修复费用的确定以保险公司勘查定损人员出其的事故车辆估价单估损金额为准。
残值是指部分损失车辆更换下来的零部件的残余价位,通常情况下按所更换配件价值的2%计算,但所更换的配件无残余价值(如:档风玻璃、灯具、橡胶塑料件等)贝明考虑不予扣除残值。
保限车辆报失赔偿及施救费用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损计算贻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欲金倾与免赔金额之和等于保晚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但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晚责任范IN内的部分报失或费川支出,只耍梅次的赔欲与免赔金倾之和未达到保险金额,其保险责任仍然有效,保阶人应按原保险金额继续负责。
二、施救费的理算
施救费用的赔偿是保险赔偿责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在施救费用核定的基础上进行的。通常保险人仅限于施救、保护保险车辆及其材物而支付的正常、必要和合理的费用,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施救费用赔偿;但对于保险车辆装载的货物,拖带的未保险车辆或其他拖带物的施救费用,不予负责。施救财产中,含有未投保的财产,如果两者的费用无法划分,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优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计算公式为:
保险金额等于投保时新车购置价:
施救费赔款=实际施救费x事故责任比例
x(保险车辆实际价位/实际施救财产价值)x(1-免赔率)
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新车购置价:
施救费赔款=实际施救费x事故责任比例
x(保险金额/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 购置价)x(保险车辆实际价/实际施救材产价值)x(1一免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