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对于“免责条款”应当明确告知消费者

 所属分类:宁波市车险   2013-4-10 20:02:34    加入收藏


在宁波工作的李女士购车后,给车买了车辆相关保险,却没想到丈夫开着这辆车把自己意外撞伤,医药费就花了5万元,当她找到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到了拒绝,理由是她并不是车辆保险的第三方。不过,最终因保险公司的一个瑕疵,她最终获了近4万元的商业险赔偿。

   被自己的车撞了保险公司不肯赔

   40岁的李女士和丈夫陈先生都是河南人。几年前,两人到宁波做物流生意。2010年年底的一天,李女士像往常一样,给丈夫帮忙。陈先生在倒车的时候,不小心误伤了李女士。这下伤得可不轻。李女士前前后后因医药、护理、误工等原因,损失了近5万元。

   还好,有保险。误伤自己的车辆是他们自家的,买的时候,写的是她的名字。但是,当李女士找保险公司时,却被告之拒绝理赔。

   保险公司的理由是,他们曾和李女士签订过交强险保险合同,合同里明确规定,受害人并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也就是说,李女士作为被保险人,自身并不在理赔范围之内。

   “人尽其才,物尽其用”,车主购买车险也应当发挥一定的作用才可以,然而在现实生活当中并非皆如此。一些车友在出现事故时,才发现自己的保险单是假,最后只能是“空悲伤”,自认倒霉。这也就看出来汽车保险单查询的必要性,防患于未然。

   电子保单不像是纸质保单,需要在家找个地方存着,既不能受潮发霉,也不能乱扔乱撇,以防用的时候找不到。

   而电子保单只要你记住自己在平安网销车险平台的账号、密码以及自己车辆的基本信息,即可随时登录平安网销车险平台进行保单查询,在线申请理赔,跟踪理赔进度等一些类车险查询服务。

   除此之外,懂得买车险技巧的车主愿意选择电子保单还有一个原因,那就是车主可以通过保单号的查询功能随时了解投保人投保的产品名称,保险单号,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时间等详细信息,而且还可以查询到车主每次的理赔记录,使投保人时刻掌握自己车辆的车险状况,让车主更放心,理赔更透明。

   看完电子保单如此之多的好处,那么有人就会担心了,纸质保单固然有很多不好的地方,但是他实实在在的保单,而电子保单看得见却摸不着,它到底具有法律效力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明文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而且平安网销车险承诺,将对车主所提供的资料进行严格的管理和保护,绝不允许车主的资料发生丢失、被盗或者被篡改的事情发生。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对于自身的“免责条款”应当明确向李女士本人说明。但因为保单上的字都不是李女士签的,保险公司存在重大瑕疵,“免责条款”也无效。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向李女士赔偿近4万元。

2013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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