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实线处让车被撞成伤残应该怎么进行理赔

 所属分类:  2013-4-10 20:46:22    加入收藏

张先生横穿公路、站在双实线处让车时,被小型客车撞成一个八级、三个十级伤残,向肇事车主和保险公司索赔九项费用,共计25.41万元。而肇事车主和保险公司却均称,张先生不遵守交通法规,应承担同等责任。

   法院评判,张先生不担责,因为虽然横穿公路,但已站立于公路中心双实线处让车,处于静止状态,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肇事车主在驾驶小型客车行驶的过程中,不注意观察且临危处置不当,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具有全部过错,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最终,肇事车主和保险公司赔了21.99万元。

   双实线处让车被撞成伤残

   2011年5月29日20时52分,在万州区北滨大道牌楼段体育场路段,张先生与妻子李女士横穿马路时,看到车辆奔驰,便站在公路中间双实线处让车。

   正在这时,陈师傅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从五桥驶往兴茂翠园方向,由于未注意观察且处置不当,将行人张先生和李女士撞倒致伤,并造成车损。

   受伤后张先生随即被送往重庆三峡中心医院抢救治疗,住院33天,用去医疗费4.82万余元,其中住院费4.55万余元、血液补偿金960元、院外购药1753.9元。

   张先生的出院诊断有五项:第一项为肺部闭合性损伤,其中脾破裂、多处小肠系膜裂伤;第二项为胸部闭合性损伤,其中肺部挫伤、左侧第6至10根肋骨骨折;第三项为轻型脑伤,即硬膜下积液;第四项为膀胱损伤,由血肿形成;第五项为左足第一趾关节骨折。

   6月10日,万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师傅负事故全部责任,张先生、李女士不承担事故责任。

   8月30日,经万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委托,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张先生外伤性脾破裂行脾切除的伤残等级为八级伤残,多处小肠系膜裂伤行修补术的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左侧第6至10根肋骨骨折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脑损伤遗留神经功能障碍后遗症的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

   陈师傅表示事故发生属实,说:"张先生不遵守交通法规,应承担同等责任。对张先生的损失应依法赔付,对精神抚慰金不予认可。我垫付2.87万元请求一并处理。"

   同样,保险公司对事故认定有异议,认为双方应负同等责任。

   在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属实,且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内。愿意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误工天数只能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对原告在院外购药的医药费认可,但保险公司医疗费的赔偿限额为1万元。对鉴定书没有异议,但后续治疗费与定残相矛盾,不予认可。伤残等级由法院依法审查确认。误工工资过高,不予认可。护理费偏高,交通费由法院酌情认定。

   经法院审理查明,小型普通客车车主系陈师傅,该车在某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事故发生后,陈师傅垫付医药费及护理费共计2.87万元。

201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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