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交强险案例是否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所属分类:  2013-4-13 14:39:00    加入收藏

案情简介

被保险人刘某于2008年3月14日为其所有的厢式货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限自2008年3月15日零时起至2009年3月14日二十四时止。

2008年7月28日14时30分,刘某驾驶标的车在京哈进京方向某收费站处发生火灾,其车厢内装运的混合袋装货物及车厢被烧损,同时造成周围4台车辆不同程度熏黑受损及周围车上人员被烟气灼伤。后经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火灾原因认定及情况证明,认定标的车辆装运的袋装货物为高锰酸钾与有机物,其在混合运输时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而发生火灾。

2010年3月,被保险人就标的车辆发生火灾造成周围4台车辆受损发生的修理费37000元及人伤1300元,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而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以不属于保险责任为由拟做拒赔处理。后受害三者,即4台车辆车主分别诉至法院要求被保险人及保险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及车上人员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经研究决定组成合议庭,对同一起事故的4个案件进行合并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付三者车辆修理费共计2000元;判决被保险人赔付三者车辆修理费35000元;对于三者人伤费用,因原告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

(一)被保险人及受害人认为本案事故发生属于保险责任,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付。

(二)保险公司认为本案发生不属于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不应赔付。

案例评析

(一)本案是否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五)款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根据上述法规阐述,可以明确道路交通事故构成条件:1.涉及车辆的事件;2.由于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事件;3.有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后果;4.过错或意外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同时根据“交通事故”的定义可以获悉,道路交通事故不仅可以是由于特定的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自然灾害或意外造成的,如由山洪、雷击、火灾等不可抗拒原因所造成的。而本案保险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货物自燃造成其他道路交通参与者的财产损失及人身伤害,应当属于交通事故。

2012年12月30日

办理车辆保险过户时,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呢?
    案例回顾:5月中旬的一天,王小姐从同事张先生处购买了一辆桑塔纳轿车,款物两清。由于张先生在年初时为该车投保了机动车投保了车辆保险,并且告诉王小姐保单还有半年才到期,王小姐也就没再与保险公司打过交道。6月,王小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该桑塔纳轿车被撞坏了。因为该车尚在保险期内,王小姐便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却以张先生在将车辆转让给王小姐时,没有按照保单条款中的约定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合同主体的变更手续等为由,而拒绝了王小姐的索赔请求。 那么,保险公司拒赔王小姐的理由是否得当呢?目前,像王小姐一样,...查看全文>>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7-2011 qc18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汽车江湖网 版权所有
汽车江湖网 qc188.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127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