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保险人刘某于2008年3月14日为其所有的厢式货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限自2008年3月15日零时起至2009年3月14日二十四时止。
2008年7月28日14时30分,刘某驾驶标的车在京哈进京方向某收费站处发生火灾,其车厢内装运的混合袋装货物及车厢被烧损,同时造成周围4台车辆不同程度熏黑受损及周围车上人员被烟气灼伤。后经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火灾原因认定及情况证明,认定标的车辆装运的袋装货物为高锰酸钾与有机物,其在混合运输时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而发生火灾。
2010年3月,被保险人就标的车辆发生火灾造成周围4台车辆受损发生的修理费37000元及人伤1300元,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而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以不属于保险责任为由拟做拒赔处理。后受害三者,即4台车辆车主分别诉至法院要求被保险人及保险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及车上人员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经研究决定组成合议庭,对同一起事故的4个案件进行合并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付三者车辆修理费共计2000元;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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