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一些共有原则同样也适用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所属分类:  2013-4-15 20:38:07    加入收藏

   损害补偿性是相对定额给付性而言的,是指于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保险人评定被保险人之实际损失而赔付保险金,无损失,即无赔付。该类保险设立的宗旨在于被保险人因发生交通事故,需要依法对受害的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被保险可以从保险人处得到补偿。当然,这种经济补偿具有一定条件:第一,保险合同订立后须有保险事故发生,并造成被保险人经济损失;第二,保险人的责任以赔偿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度,且不得超过保险金额。作为责任保险之一,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机动车辆所有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其财产上之损失非因被保险人之财物或无形利益直接受到损害,而是因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负有损害赔偿责任发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补偿被保险人实际损失为限,即以补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负赔偿责任为限,今一典型损害补偿保险。尤值一提的是,它所给予的补偿是I·分有限白勺。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原则

       机动车第三者贵任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以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对第三者的民事责任为保险标的而订立的保险合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的一种。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仍应遵循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即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和近因原贝11。

       保险合同的一些共有原则同样也适用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这些原则主要包括:

       I.最大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最初起源于英国《海上保险法》,该法第17条规定,“海.r_保险契约是基于最大诚信的契约”。《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机动车责任保险业务中,更要求保险合同双方应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具体讲,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交通事故是否发生,发生的可能性有多大,事故发生后对受害者造成的损失程度,这些都属于不确定的情况。而机动车的车龄、车况、营业状况、用途、价值,驾驶员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技术状况、驾驶年龄、有无肇事记录等因素都可能影响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保险人只有在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基础上,才能对被保险人致第三者损害的发生概率及损害程度作出估计和测定,从而以收取保险费为对价来承担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因此,在订立机动车责任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应将机动车辆、机动车所有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的重要情况如实地告知保险人。同时,最大诚信原则除了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以外,还要求保险人也应将机动车辆责任保险合同的有关条款向保险人做出真实、正确的解释,特是将责任免除条款向被保险人做出详细的说明。只有在双方共同遵守诚信原则的前提下,所成立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才有效。此外,在合同存续期内,也要求双方共同本着诚信的态度认真遵守合同、履行合同。

2013年6月26日

自3月起,牵引车所投交强险将对挂车的保险事故进行赔付
    自3月起,牵引车所投交强险将对挂车的保险事故进行赔付。近日,保监会披露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明确了这一保险责任。   据了解,国务院新修订的交强险条例明确指出,挂车不投保交强险,并新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据了解,此前车主与保险公司常将牵引车与挂车的交强险混为一谈,由此引发的理赔纠纷时有发生。2010年,保监会发文表示,主挂车均应投保交强险,并明确挂车费率为牵引车的30%。...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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