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具有机动车损害赔偿主体的复杂性等3个特点
机动车侵权作为一不”浸权行为,与其他侵权行为相比较,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具有三个特点。
第一,机动车损害赔偿是因洲害人操纵机动车辆给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主要人身损害),而应向受害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这是一种典型的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从债权法的理论来分析,这里形成的是受害人与加害人之问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侦权债务关系不是基于事先的特别约定,而是基于加害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来自机动车的侵害,会同时发生人身及围绕人身的其他相关财产损害,损害的计算JL乎涉及所有损害赔偿项目,而长年的机动车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处理,又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和大量的数据,使得科学合理地计算损害赔偿额成为可能。这样,机动车损害赔偿的项目和i十算方法就成为其他形态的侵权行为贵任计算人身损害赔偿额时的重要参照标准。
第二,机动车损害赔偿主体的复杂性。这里不仅包括机车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还可能包括车辆使用时的受益人等,根据法律的规定,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的保险人也可能成为赔偿义务人。例如使用人,机动车损害是指机动车在使用的过程中给他人人身及财产造成的损害。这里的使用既包括为了追逐商业利润或者具有明显商业利益的使用,也包括为了自身或有关人员的行动方便而没有商业利益的使用;既包括对机动车享有某些(或某项)权利的人的使用,也包括对机动车根本没有任何合法权利的人的使用;既包括机动车所有人自己的使用,也包括机动车所有人之外的其他任何人对机动车的使用;既包括自然人的使用,也包括法人、其他组织等的使用;等等。后文将对赔偿义务人作专章论述。
第三,机动车损害的赔偿涉及面极其广泛。它不仅直接关系到受害人的救济,事故损害的补偿,间接地作用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减少与预防,而且反映着一个社会的法治程度,标志着该社会法律秩序的状况,体现着该国家公民的法律意识水平。机动车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健全与否,是一个社会对生命尊重与否的标志。反过来说,只有本着尊重生命的精神,维护正常的法律秩序,按照法治原则行事,机动车损害赔偿的问题才’能从根木上得到解决。当前机动车损害赔偿领域理论和实务中在的问题,都是由于我们对机动车损害赔偿领域的这一特点认识不足,重视不够造成的。对机动车损害赔偿这一具体的特殊侵权行为责任的研究,有着超出机动车损害赔偿的事务性处理本身的,关系到我们法治国家建设成功与否的更深层的社会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