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中两车没有发生碰撞,保险公司及肇事者是否应该予以赔偿?

 所属分类:  2013-4-20 21:57:02    加入收藏

发生交通事故,两车没有发生碰撞,保险公司及肇事者是否应该予以赔偿?近日,平阴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两车未直接发生碰撞,但电动三轮车为躲避肇事车辆发生侧翻,驾驶员经抢救无效死亡。最后在法官的调解下,保险公司及肇事者共向受害人家属赔偿18万元。

今年6月21日10时许,李鑫(化名)驾驶一辆轻型厢式货车沿平阴县振兴街非机动车车道行驶去工厂送货,在过一个路口时,由南向北进入机动车道。这时,同样由南向北沿振兴街机动车道的孙老汉驾驶百仕达电动三轮车前往儿子家,走到这个路口,看见李鑫驾驶的车辆突然出现,立即猛打方向导致电动车发生侧翻,孙老汉头部摔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7月23日,平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因没有找到目击证人,现场无交通指挥,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轻型厢式货车与电动三轮车发生接触,对本次事故产生原因无法查清。但李鑫的轻型厢式货车在保险公司投有12万元的交强险及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

孙老汉的家属与保险公司和李鑫协调,双方争执不下。保险公司和李鑫认为两车未发生碰撞,且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无法划清责任,不同意予以赔偿。孙老汉的家属则认为两车虽未直接碰撞,但是车辆的侧翻系货车突然变道行驶所致,李鑫存在过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交通事故”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只要在道路上发生,存在过错或者意外发生,造成了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具备这三个条件的事件就是交通事故。

对此次事故,双方均认可孙老汉是为避让李鑫的车而摔倒的。由此可见,李鑫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并对孙老汉产生了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责任。在法官的调解下,保险公司在12万元的交强险和5万元的商业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共计赔偿17万元,李鑫则另外赔偿1万元。

201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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