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性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

 所属分类:  2013-4-22 9:34:33    加入收藏

     三、保障范围要限定在人身伤害的赔偿。财产损失可以由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自愿投保商业性的第三者贵任保险


     商业性的机动车第三者贵任保险注重补偿被保险人的法律责任风险,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主要侧重“给受害人以及时有效的救助,维护社会利益”。所以,在建构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时,必须首先对该制度的性质和功能有一个科学的定位,应当明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仅对人身伤害予以保障。


      可以说这是国外的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的一个立法经验。另外,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是多方面的,在保障不足的情况,可以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予以补充,而不应一概纳人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的范围。因为财产是有价值的,而人的生命是无价的,给受害人以及时有效的救济是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的立法目的,所以,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范围应当仅限于人身伤亡。


    四、明确对机动车资任强制保险的经营管理


    强制保险的性质是法定保险,属于国家行为,是带有一定福利性质的社会保障机制,如我国的企业职工社会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即属于此类。它的基本特征有四点:一是国家强制性。二是保险金额和收费标准是根据全国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由国家统一规定的。


     三是国家财政保底,承担亏损或给予补贴。这是因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太低,不解决问题;太高,收费就高,投保人承受不了。由国家财政予以补贴,才能二者兼顾,切实可行。四是由国家行政机构执行,或由国家委托的机构代办。而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虽然不是社会保障的一种,但它具有类社会保险的性质,所以,在经营模式上,可以由国家委托给保险公司代办,那么,保险公司只能按照国家规定的强制保险条例代为办理,收取代办费,但不负责盈亏。

2013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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