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的纳税申报和纳税环节

 所属分类:  2013-4-22 15:57:55    加入收藏

 一、车辆购置税的纳税申报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一)征税车辆纳税申报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车购办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和《机动车销 售统一发票》的报税联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二)免(减)税申报

   符合条例规定的免税、减税规定的车辆,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除提供一般资料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复印件及彩色照片。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及彩色照片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按《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1.底盘发生更换的;

   2.免税条件消失的。

   (三)已使用未完税车辆纳税申报

   1.对已使用未完税车辆,纳税人在主动申请补办纳税申报手续时,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按照《征管办法》的规定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受理纳税申报。

   2.对于已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纳税人在补办纳税申报手续时,除了按照《征管办法》规定提供申报资料外,还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对已使用未完税车辆除了按照《车辆购置税条例》第六条规定确定计税价格征收税款外,还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已使用未完税车辆,纳税人 在补办纳税申报时,滞纳税款之日分别按以下情况确定:

   第一,纳税人提供的有效证明注明的时间超过3年(含)的或无法提供任何有效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3年追溯期确定滞纳税款之日。

   第二,对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而已办理登记注册子续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机动车行驶证》标注的车辆登记日期确定滞纳税款之日;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车辆合格证明上标注的出厂日期后60日确定滞纳税款之日。

   二、车辆购置税的纳税环节

   车辆购置税是对应税车辆的购置行为课征,征税环节选择在使用环节(即最终消费环节)。

   三、车辆购置税的纳税地点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车辆登记注册地是指车辆的上牌落籍地或落户地。

   四、车辆购置税纳税期限

   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201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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