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时的几种特殊规定
办理车辆购置税的过户、变更、遗失补办、转籍手续
(一)请纳税人到原缴税地点办理上述相关手续
(二)办理车辆购置税证明过户手续车主需提供
1、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及复印件1份;
2、车购税完(免)税证明;
3、车辆过户证明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及复印件1份。
(三)办理车辆购置税证明遗失补办手续车主需提供
1、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及复印件1份;
2、代征车辆购置税缴税收据或一般收据及复印件1份;
如车主因故不能提供代征车购税缴税收据或一般收据,可在车主提出书面申请后,查档办理。
(四)办理车辆购置税证明牌照号码变更手续车主需提供
1、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及复印件1份;
2、车辆购置税完(免)税证明;
(五)办理车辆购置税转籍手续车主需提供
1、车辆购置税完(免)税证明;
2、公安车管部门转出的车辆档案或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转入地已办理落籍手续的行车执照;
3、车辆过户证明。
(六)办理发动机或底盘更换变更车辆购置税证明相关手续车主需提供
1、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及复印件1份;
2、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3、更换发动机或底盘的修理厂证明或购买发动机或底盘的发票及复印件1份;
注:发动机或底盘同时更换或先后发生更换的按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的70%征税。
几种特殊情形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规定如下:
(1)对已缴纳车辆购置税并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其底盘发生更换,其计税价格按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的70%计算。
(2)免税、减税条件消失的车辆,其最低计税价格的确定方式为:
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10%)*100%
(注:已使用年限小于等于10年)
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使用10年(含)以上的,计税依据为零。
(3)对于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计税依据为已核定的同类车辆最低计税价格。
(4)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局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计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