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全损 遭遇“高保低赔”

 所属分类:  2013-4-23 19:38:35    加入收藏
车辆全损遭遇“高保低赔”

  据报道,北京车主高先生2003年买了一辆轿车,2010年他的车损险保险金额被定为19万多元。但是投保后他发现,根据合同,如果发生全车损失,计算赔偿不得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而实际价值是按新车价格每月折旧0.6%计算的,即10万元。

  对此,业内人士称,这种“高保低赔”现象只有当车辆出现全损时才会出现,而车辆全损的案件在车险理赔案件中不超过1%。对绝大多数车主来说,车损险理赔的都是部分损伤,而车辆部分损伤时换的都是新零件,保险实际上是在为“以旧换新”买单,不存在所谓的“高保低赔”。

  对于车辆全损时赔偿为何会“就低不就高”,北京工商大学保险中心主任王绪谨解释,“车险属于不定值保险——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由于折旧、市场价格起伏等原因不断变化;实际损失小于保险金额,仅赔偿实际损失;实际损失大于保险金额,以保险金额为赔偿限额。”条款设计之所以“就低不就高”,主要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比如投保人在车辆降价、老旧后,通过恶意毁车来牟利。

  目前,关于“高保低赔”问题的争论,实际上是现行车险条款未能兼顾99%和1%的车主利益的问题。对仅需换件的车主来说,按新车价格承保、更换新零件较为方便;对于车辆全损的车主而言,按新车承保、按旧车获偿则非常不公平。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车险部主任李枫表示,目前车损险有新车购置价和车主与保险公司协议商量两种方式投保。“如果车损险按照实际价值投保,在理赔时会有一定折价,所以一般车主会选择按照当时市场上的新车购置价投保。”他同时指出,这些条款是几年前制定的,肯定会有不完善之处。

  保险专家指出,这次引起争议的“高保低赔”问题背后是保险业经营管理过于粗放。对于“小众”客户,保险行业也应当充分尊重其合法权益。面对车险业日趋白热化的市场竞争,保险企业只有意识到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性,并且付诸实际行动,才能够避免再次出现类似的信任危机。

2013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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