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上责任险规定的“人离车不赔”是一条免责条款来的

 所属分类:  2013-3-29 22:39:43    加入收藏

事件回放:黄先生买了一辆货车,雇佣小朱当司机跑业务,去年车辆出了故障,小朱把车停在路边修理,由于没设置警示标志,被后面高速行驶的一辆货车撞出十余米。他的大脑严重受创,住院三个多月后才脱离了生命危险。对这次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负80%责任,需赔偿24万元。小朱负次要责任。但货车司机的赔款一直没全额到位,因为黄先生已购车上人员责任险,黄先生也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据交警的记录,认为小朱是在路边修车,属车上责任险规定的“人离车不赔”的免责条款,拒绝赔偿,但黄先生认为小朱当时是在驾驶座上修车而未离开车子,可按车上责任险索赔3万元。经调解后,保险公司赔付了1.5万元。

   专家提示: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车上责任险是指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车载货物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事故发生时,小朱正在排除车辆的事故,因此仍在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障范围内,但是由于其把车停在路边,无证据证明他的身体是否离开车辆,因此法院作出了这样“各大五十板”的判决。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殆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货物遭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

   (二)违法载运或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

   (三)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违章搭乘的人员或违章所载货物;

   (四)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紧急刹车或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货物损失以及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

   (五)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赔偿限额:车上承运货物的赔偿限额和车上人员每人的最高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座位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车上责任险-保险公司赔偿

   车上伤亡人员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计算赔偿,但每人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本保险每座赔偿限额,最高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承运的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按起运地价格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每次赔偿均实行相应的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率及办法按照基本险相应的规定执行。凡是基本险中不负责赔偿的情况,可以通过投保相应的附加险来弥补。有些损失可以在投保了附加险的情况下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但是,还有很多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仍然是无法赔偿的。

2013年1月27日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分析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2004年5月1日起,《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正式实行,国务院《办法》同时废止。对于交通肇事损害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以往由《办法》规定,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其他案件的赔偿项目和标准也是参照《办法》计算。但新条例在废止《办法》的同时,并未就相应的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作出规定,而是在该条例第9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这当然符合立法的合法性和科学性精神,但由于目前国家并未就交通肇事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制定相应的法律,而涉及人身损害赔偿...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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