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建立“代位求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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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4-24 11: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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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损险“无责免赔”条款广受诟病,最近一段时间被多家媒体持续关注。7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索赔指引》(下称《指引》),并就该《指引》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无责免赔”条款有望被终结。
建立“代位求偿”机制
《指引》要求保险公司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向责任对方(指在事故中对被保险人负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进行索赔。《指引》指出,如果责任对方怠于请求的,被保险人可以按照《保险法》第65条的规定,直接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人也可以选择直接向投保保险公司索赔,并将向责任对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即“代位求偿”。业内人士告诉经济导报记者,所谓“代位求偿权”,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依法享有的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交通事故中的“代位求偿”,指的是无责方在寻求赔付时可以由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先行垫付,然后由该保险公司再向责任对方进行追偿。
关于“代位求偿”的索赔流程,中保协要求被保险人必须当面签署并完整准确填写《“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同时,被保险人还需要亲自签署权益转让书,将向责任对方索赔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提高保险行业车险理赔整体服务水平,方便被保险人索赔,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指引》规定“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争议的,不得影响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同时,中保协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并设立投诉电话向社会公布。对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怠于执行《指引》规定的,被保险人可以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投诉,保险行业协会须给予妥善处理,并将违反规定的分支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
建立“代位求偿”机制
《指引》要求保险公司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向责任对方(指在事故中对被保险人负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进行索赔。《指引》指出,如果责任对方怠于请求的,被保险人可以按照《保险法》第65条的规定,直接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人也可以选择直接向投保保险公司索赔,并将向责任对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即“代位求偿”。业内人士告诉经济导报记者,所谓“代位求偿权”,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依法享有的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交通事故中的“代位求偿”,指的是无责方在寻求赔付时可以由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先行垫付,然后由该保险公司再向责任对方进行追偿。
关于“代位求偿”的索赔流程,中保协要求被保险人必须当面签署并完整准确填写《“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同时,被保险人还需要亲自签署权益转让书,将向责任对方索赔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提高保险行业车险理赔整体服务水平,方便被保险人索赔,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指引》规定“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争议的,不得影响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同时,中保协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并设立投诉电话向社会公布。对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怠于执行《指引》规定的,被保险人可以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投诉,保险行业协会须给予妥善处理,并将违反规定的分支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