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索赔的注意事项
所属分类:
2013-4-24 18:45:53
加入收藏
(一)注意保险索赔时效的要求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和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一般来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另外,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对保险人清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间内,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的要求,这一期间被称为索赔期限。在索赔期限内,被保险人享有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超过索赔期限以后,保险公司对索赔请求不再受理,被保险人即使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可能胜诉。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索赔期限并非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而是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因此,当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应当在两年内提出索赔申请,否则可能会因为超过索赔期限而得不到赔偿。
(二)未经保险公司认可不要擅自修复受损保险车辆
按照汽车保险条款规定,保险机动车辆因保险事故损坏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公司检查,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公司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这是因为,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最终要由保险公司来支付赔款,没有保险公司的现场查劫、定损、确定修理项目、费用与方式,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的自行定损、确定修理项目等行为.保险公司都不予承认,有权重新审核或拒绝赔偿。
(三)被保险人不要对第三者自行承诺或支付赔偿金额
汽车保险条款规定,在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保险公司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未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换句话说,被保险人不能因为投保了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而在涉及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毁的保险事故中,对第三者经济损失中的不合理赔偿要求或明显带有敲诈勒索性质的赔偿要求自行承诺或支付,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四)索赔中涉及到代位追偿时需注意
需要指出的是,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公司赔款金额以内的部分应归属于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无权处理。
2013年6月30日
车险出险保险公司因未履行告知义务仍需理赔 被保险人因“无证驾驶”出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近日,某保险公司因未履行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被法院判决向“无证驾驶”的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 2005年9月,邱某在安县沸水镇购买了一辆两轮摩托车,并在某保险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综合保险,保额10万元。当年10月14日,邱某驾驶该摩托车在沸水镇与行人邓某相撞,造成邓某死亡。邱某向死者家属支付了90119.75元赔偿款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邱某发生事故时无驾驶证而拒赔。邱某表示,事故发生时,他的驾驶证还未核发下来,投保时保险公...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