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在索赔阶段的权益

 所属分类:  2013-4-24 18:49:34    加入收藏
  
  
  
     当汽车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双方当牢人就开始按照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和义务.保险公司要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因此。被保险人有权对在保险责任内的事故造成的损失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
     保险机动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就赔偿事项享有下列权益:
 
     (1)我国《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顶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在保险公司进行事故现场劫查后,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告知被保险人应提供的各种与索赔相关的材料。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公司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若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如果保险机动车辆发生的事故经保险公司认定属于保险责任.并且在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对赔偿金额均无异议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的协议后十日内支付赔款。若保险公司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的协议后十日内未支付贻偿,除支付赔款外,还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2)我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贴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当保险事故发生后.可能发生贻偿数额无法完全确定的情况,例如,由于事故损失严重,具体损失金额在短时间内无法完全确定;由于受害者伤势严重造成治疗时间很长或需要继续治疗,从而赔偿金额暂时无法确定。因此,为了保护被保阶人的利益,保险公司应该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捅最终确定后,再支付相应的差额。
 
     (3)当被保险人通知保险公司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要对事故的原因、性质及过程等进行必要调查.并确定保险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及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损失金额和应该支付的赔款金额。同时,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时,应当提供有关事故、损失的证明和资料。在这个过程中,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都会产生一些费用开支,例如,保险公司为了调查事故产生的原因,可能需要支付一些差旅费、调查费和聘请有关部门或保险公估人的费用;被保险人为了取得有关部门的证明和资料以便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也可能需要支付一戮差旅费、鉴定费等。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但由于保险公司要对被保险人发生费用的必要性及合理性进行审查,对其中认为不必要、不合理的部分不予承担。所以.在保晚实务中,为了避免在这个问题上发生争议,被保险人一般是应保险公司的要求或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后,才支出此项费用。

2013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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