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同意修理 属放弃依实际价值赔偿

 所属分类:  2013-4-25 19:11:28    加入收藏
保险公司同意修理

  属放弃依实际价值赔偿

  平保无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2007年11月26日提起上诉称:一、平保无锡公司与包锦华之间的机动车保险合同属不定值保险合同,故保单上未对保险价值进行约定。不定值保险合同在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更换新的零部件时,不需对价格进行折旧,而车辆发生全损时,则依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赔付;二、平保无锡公司出具的定损单是确认损失的范围,而不是承诺赔偿的范围,不能作为判决依据;三、包锦华称已发生修理费用96736元无依据。

  包锦华答辩称:一、其投保的车辆未发生全损,仅发生部分损失,平保无锡公司应按修理费用进行赔偿;二、平保无锡公司已同意其按定损单确定的修理项目进行修理,故平保无锡公司应按定损单确定的修理费用进行赔偿。

  2007年12月14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法庭上,包锦华称其已向平保无锡公司提交了无锡市高山进口汽车修理厂于2006年11月23日开具的金额为96736元的修理费发票,但平保无锡公司因仅同意赔付6400元而将该发票退回包锦华。平保无锡公司则称其未收到包锦华提交的发票。

  无锡市中级法院认为:车辆损失险的保险条款规定,车辆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期限折旧金额后的价格,车辆折旧率为每月6%。。依此方法计算,包锦华的车辆出险时实际价值为6400元。

  平保无锡公司在对包锦华的出险车辆定损后,明知修理费用已大于按保险条款计算的车辆实际价值,应依保险条款推定车辆全损,并只能按6400元向包锦华支付赔偿金。但平保无锡公司未告知包锦华上述情况,而是同意包锦华按定损单确定的项目及修理费用进行修理,该行为应视为平保无锡公司自愿放弃采用依保险条款规定的车辆实际价值计算方法推定车辆全损的赔偿方式,而是认可包锦华的车辆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大于该车的修理费用,应按照发生部分损失时的赔付方法进行赔偿,即按照保险条款关于“保险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复费用赔偿”的规定,赔偿包锦华的实际修理费用。

  由此,平保无锡公司在包锦华实际发生修车费用后,拒绝按修复费用金额进行赔偿的行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2007年1月11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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