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中关于责任免除的规定

 所属分类:  2013-4-25 22:38:29    加入收藏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抢劫、盗窃。
     第八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贵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
     (三)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2013年3月2日

全险可以全部理赔,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许多私家车主愿意多花些钱投一份“全险”,以为日后不管发生什么事故,都能顺理成章地从保险公司得到全额赔偿。然而,结果并非如此。日前市民张先生发现盗贼破坏了汽车车锁和报警装置,他随即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不料,保险公司查勘人员到场核实后,告知车锁被撬不属于保险的理赔范围,因此不能赔偿。无独有偶,另一位王先生的本田轿车后备厢遭人撬盗,车锁完全损坏,用钥匙根本无法开启。当他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得到的答复几乎一样。两人都以为曾购买了“全险”,对此结果感到相当不解。据本市保险资深业内人士介绍,不少车主在投保时...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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