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车险打折让人没有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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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4-26 21: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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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打折让人没有安全感
“便宜当然好,不过如果所有人都说可以打折,而且没有底线,就会觉得这些价格都很虚,是不是刻意打高以后再打折呢?对这些便宜价没有安全感。而且保险公司也是要赚钱的,会不会在理赔上作文章呢?”日前,一位从事贸易行业的陈先生在某汽车城这样对记者说。
记者随机采访了其他购车者时,发现他们对车险的认识非常有限,基本认为各公司的车险保障范围一致,关键只在于理赔时快不快,赔得多不多,但这些都必须等买了以后才知道,所以都认为买总比不买好,要买当然只买大公司的,不太在意那千八百块钱。
保险协会人士对此表示,这样的价格战很可能演化成恶性的价格竞争,从而导致车险陷入全行业亏损泥潭,是不理智的举动。车辆保险期只有一年,时间短,售后服务不像寿险公司那么重要,消费者往往只关注价格,不看后续服务。
“便宜当然好,不过如果所有人都说可以打折,而且没有底线,就会觉得这些价格都很虚,是不是刻意打高以后再打折呢?对这些便宜价没有安全感。而且保险公司也是要赚钱的,会不会在理赔上作文章呢?”日前,一位从事贸易行业的陈先生在某汽车城这样对记者说。
记者随机采访了其他购车者时,发现他们对车险的认识非常有限,基本认为各公司的车险保障范围一致,关键只在于理赔时快不快,赔得多不多,但这些都必须等买了以后才知道,所以都认为买总比不买好,要买当然只买大公司的,不太在意那千八百块钱。
保险协会人士对此表示,这样的价格战很可能演化成恶性的价格竞争,从而导致车险陷入全行业亏损泥潭,是不理智的举动。车辆保险期只有一年,时间短,售后服务不像寿险公司那么重要,消费者往往只关注价格,不看后续服务。
2013年3月14日
新保险法亮点四:免责条款不再是道“坎”
亮点四:免责条款不再是道“坎”
作为普通的投保人,大多对林林总总的保险条款并不熟知,往往到处理事故时,才知道自己的事故属于免赔条款范围。新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