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保低赔”是潜规则 保险法专家称“不公平”

 所属分类:  2013-6-28 22:20:34    加入收藏
保险公司按照新车的价格收取相应的保险费,但理赔时却按照汽车折旧后的价格赔偿。这一霸王条款让保险公司 “前后两头占便宜”,却让车主吃了哑巴亏。宁波市集装箱运输协会会长王伟国匡算后发现,他们协会的8000多辆车8年多交了1个多亿的保费。昨日,央视《每周质量报告》对此现象进行了曝光。 推荐阅读 保险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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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半保费白交了”

  北京车主高先生2003年买了一辆轿车,2010年,他的车损险保险金额被定为19万多元,即这辆车如果被撞坏了他最多能获赔19万多元。

  但央视记者仔细翻阅了保险公司提供的合同时却发现赔偿处理条款中写明,按新车购置价投保的机动车发生全车损失时,计算赔偿不得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车辆的实际价值按新车购置价每月折旧0.6%计算。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但也不得超过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

  车主委托代理人储谅称,“就是说我投保的是19万,但如果这辆车发生损失,保险公司最多只能赔给我旧车的价值,也就是10万块钱。多出来的这9万块钱所对应的保费算是白交了。 ”

  有相同遭遇的不只北京的高先生。浙江宁波的周定海2001年起连续9年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区支公司投保,其中车头部分是按新车价88920元投保。2009年,这辆车发生车损事故。保险公司表示,车头部分按折旧只能赔20896.20元。周定海认为明显不合理,于是到法院起诉。法院却判周定海败诉。

  判决书中写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本案所涉及的车损保险条款中明确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故该保险金额应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原投保时按新车购置价确定的保险金额超过该实际价值部分无效。周定海的车按88920元的新车价投的保,投保时其中真正有效的部分是 20896.2元。那么其中超过20896.2元部分的68023.8元所涉及的保险金额是无效的。

  周定海的律师认为,保险公司让车主投了超出有效范围的保险,一旦出险就说超出车辆实际价值的投保无效,这涉嫌欺诈。

  周定海是宁波市集装箱运输协会的会员,该协会会长王伟国说:根据法院的判决来匡算,一年一辆车多交保费2000多元,协会共有8000多辆车,8年就多交了1个多亿。

  “高保低赔”是潜规则

  央视记者对经营车辆保险业务的数十家保险公司进行调查后发现,这些保险公司都在执行旧车按新车价值核定保险金额,但在发生事故后却按车辆实际价值理赔的条款。

  这么整齐划一的行为是谁统一的呢?央视记者登录中国保监会官方网站,看到了保监会批复保险基本条款的文件。在批复文件后还附有基本条款样本,这些基本条款的原则与各保险公司的格式合同条款完全一致。

  保险法专家称“不公平”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法中心教授陈欣曾参与2002年和200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修改。陈欣对央视记者表示,“保险公司先按照不存在的价值收保费,后来又说不赔,不能前面占好处,后面的坏处留给被保险人,这是不公平的。 ”

  目前我国机动车保有量高达1.99亿辆,然而绝大多数保险公司执行的都是高保低赔的条款。这也就意味着绝大多数投了车损险的车主,都可能被迫接受了这一涉嫌欺诈的霸王条款。

2013年5月8日

大连进行车险理赔标准的规范
    车险理赔是保险理赔服务的重要内容之一,而车险理赔中较易引发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车险理赔环节缺乏相应的行业标准或规范性指引。在大连保监局支持下,大连保险行业协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车险理赔规范标准,对大连乃至行业普遍关注的车险理赔服务规范化课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鉴于车险理赔标准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大连保险行业协会本着先易后难,逐步扩展推进的原则,针对以下较易引发车险理赔矛盾的环节,首先进行标准规范,制定并下发了《大连地区车险理赔实务指导意见(一)》:一是同一被保险人名下的车辆之间发生双方或...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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